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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禁止用铜产品的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贸金联字[1997]第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物资厅(局、集团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并根据我国铜供求情况,经研究,决定废止1989年原物资部与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禁止用铜产品的规定》([1989]物金字258号)。1990年颁布的《对(关于禁止用铜产品的规定)中部分条文修改意见的复函》([1990]物金字18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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