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煤矸石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