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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

【时 效 性】 京财税[1996]19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税政字(1996)170号《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财税政字〔1996〕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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