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税[1996]195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税政字(1996)170号《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财税政字〔1996〕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