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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11]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契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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