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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代码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明电[199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省国税局、地税局晋国税征发[1994]第6号文件所规定的代码分配办法,与晋税征发[1994]第36号文件发生重迭,现补充通知如下:国税局和地税局的代码分配,前10位数按晋税征发[1994]第4号文要求编制;第11位数字“0--6”分配给国税局,“7--8”分配给地税局。“9”分配给国税、地税共同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第12位至第15位数由国税局和地税局按管户自行编制。增值税纳税人代码已经编制下发,所编第11位数字符合以上分配范围的可以沿用。

    请即转知所属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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