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晋国税明电[1994]4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山西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省国税局、地税局晋国税征发[1994]第6号文件所规定的代码分配办法,与晋税征发[1994]第36号文件发生重迭,现补充通知如下:国税局和地税局的代码分配,前10位数按晋税征发[1994]第4号文要求编制;第11位数字“0--6”分配给国税局,“7--8”分配给地税局。“9”分配给国税、地税共同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第12位至第15位数由国税局和地税局按管户自行编制。增值税纳税人代码已经编制下发,所编第11位数字符合以上分配范围的可以沿用。
请即转知所属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