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文号豫地税发[1997]23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河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7.11.18 豫地税发[1997]238号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新地税发[1997]119号请示悉。关于建筑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收入是否作为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问题,根据税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仅限于其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不包括以无所有权技术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提供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业务。所以,对你市建筑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