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1999]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收营业税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1998]12号文件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