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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民航西南管理局承担军运航班战备训、演练任务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财函[1996]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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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税政司《关于民航西南管理局承担军运航班战备训、演练任务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民航西南管理局及其所辖单位开展的军运航班战备训、演练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办理。即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入库,财政部门按地方退税的有关程序办理退税。

    二、原遗留问题办理营业税征退手续和其他具体事项,可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税局双流协调会议精神办理。

    三、退返的税款由西南民航管理局人防交战委集中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国防动员工作及战备训、演练等业务的开展,并接受财税职能部门的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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