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地税[2000]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有线电视安(初)装费、视听维护费、广告费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 [1998]748号文件规定,凡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播映节目及为他人发布广告等劳务而收取各项费用的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并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对有线电视安(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有线电视广告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兼有不同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计税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计税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各地应加强对有线电视收费项目的征收管理,以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凡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