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农[1998]157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综合开发事业费的通知》)财发字〔1998〕3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自1999年起,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类级科目下,增设“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款级科目,各级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同时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管理,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本级财政配套资金1%提取业务活动经费”的规定相应取消。同时,要妥善处理好98年的“业务活动经费的结余”。

    附件:财政部财发字〔1998〕36号关于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通知(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