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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行[1999]19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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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人民法院: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加强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提高诉讼费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40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提高诉讼费用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以财公字(1999)406号文件发布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是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法(司)(1989)14号〕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法发(1999)21号〕所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收取、分配和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

    第二章  诉讼费用的收取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自行制定收费办法、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要坚持“无明文不收费”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须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承办人报业务庭长审查,由各级人民法院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凭受理法院开据的各级人民法院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附交费通知书样式),直接缴入市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市级财政专户分户,并凭银行盖章生效的回执联到受理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第六条  人民法庭收取的诉讼费用,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七条  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同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

    第三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由市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实行分级使用与市级统筹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由代理市级财政专户分户的国有商业银行将区县法院上缴的诉讼费用就地及时将全额的70%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全额的30%划入市级财政专户,由市级统筹安排;市级法院上缴的诉讼费用,全额划入市级财政专户,并由市高级法院管理。

    第十条  市级统筹的诉讼费用中用于全市法院系统必需的设备购置费等,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年度预算中提出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资金通过市财政专户按期核拨;市级统筹的诉讼费用中用于补助区县法院的业务经费,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补助计划,经市财政审核批准后共同下达执行。

    市级统筹诉讼费用不得用于市高级人民法院本身的支出。

    第十一条  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诉讼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审批的诉讼费用收支计划和缴入财政专户的进度,作为“业务补助经费”按月核拨给同级人民法院使用。

    第十二条  诉讼费用的收取、集中和划拨事宜,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业务补助经费”开支范围:

    1.按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业务经费开支范围执行。

    2.经市财政局核批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各人民法院要保证案件审结的退费,用财政按月拨给的“业务补助经费”建立“备用金”。“备用金”的数额由市财政局和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法院的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确定。专门用于支付应退还当事人的预交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支出。备用金支出后,应及时予以补充。

    第十五条  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的全额70%的诉讼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统管的原则,将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业务补助经费”与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内业务经费相结合,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将下一年度诉讼费用收入计划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计划,按照各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日期随下一年度预算一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级法院实际工作需要,按照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标准逐项审核,并随年度预算一同批复同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的年度预算按程序批复后,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预算。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业务补助经费”的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使用时由法院财务部门按收支计划,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法院财务部门按收支计划,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法院业务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上一月诉讼费用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抄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年度终了后,将上一年度诉讼费用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情况,以报表形式随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是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各区县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其真正用于法院的业务工作,其他部门不得调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诉讼费用收支计划和法院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核拨,严禁占压、挪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诉讼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要求,要加强对诉讼费用收支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提出、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或未按规定时间纠正的,财政部门有权在违反的数额以内,按照违纪金额的50%扣减业务经费预算,当年预算不够的扣减下一年度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各区县要将处理意见分别上报市财政和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下级法院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的,上级法院有权在本辖区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铁路各级运输法院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财综(1996)924号通知同时废止。

    附: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公字(1999)406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法(司)(1989)14号〕。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法发(1999)21号〕。

    《北京市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样式。

    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本市法院业务费的开支范围规定如下:

    一、办案费

    1.诉讼文书、表册用纸及印刷费;

    2.布告、公告费;

    3.调查案件差旅费;

    4.司法勘验、鉴定费;

    5.陪审员的业务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6.指定律师出庭辩护费;

    7.证人出庭作证期间因生活困难而需要解决的生活补助费;

    8.同干警岗位目标挂勾的办案任务超额补贴费;

    9.押解、执行费、审判场地租赁费;

    10.死刑罪犯执行时需要的车租、汽油、火葬、土葬费;

    11.业务设备材料(录音带、录相带、胶卷、照相纸、复印纸墨、化学药品和制剂)消耗费、燃(饲)料费、设备保养维修费;

    12.申诉来访人因生活困难而必须解决的食宿及路费补助;

    13.其他办案经费。

    二、服装费司法警察及《法官法》所列人员的服装费。

    三、业务设备购置费

    1.审判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马匹等)购置费;

    2.法医器械设备购置费;

    3.审判法庭内设备(扩音机、录音机、录相机、照相机、幻灯机、投影仪、国徽、法台、法椅及其他设备)购置费;

    4.枪支、子弹、戒具购置费;

    5.档案柜、打字机、复印机以和电子计算机及现代通讯设备购置费;

    6.外出办案人员公用手提包、公文包、雨具购置费;

    7.司法业务专业资料、图书购置费。

    四、专业会议费各种审判业务会议所需的经费。

    五、其他费用

    1.评选先进工作者的奖励费和《法官法》所列奖励内容的费用;

    2.冤、错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因遭受重大损失而致生活困难的补助费;

    3.上述一至四项中未包括的其他法院业务及法院发展事业费。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公字〔1999〕406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式样(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法(司)发〔1989〕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法发〔1999〕21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已于1999年6月1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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