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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监督代售(代扣)单位缴纳期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地[2000]27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据市区两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反映,目前一些印花税监督代售(代扣)单位未能依照规定的期限及时缴纳税款,造成部分税款滞留。为此,现将有关监督代售(代扣)单位印花税的解缴税款期限重新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印花税监督代售(代扣)单位代售(代扣)印花税款的解缴期限,由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监督代售(代扣)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当月代售(代扣)的印花税款于次月10日内解缴入库。

    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其汇总缴纳的期限亦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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