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所字[1997]4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你公司《关于申请提高安保基金提取率的报告》(中石化[1997]财字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你公司行业保险的发展,增强保险实力,充分发挥行业保险的优势,同意你公司从1997年起安保基金的提取率由3‰提高到4‰。
二、加强安保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你公司在提高安保基金提取率的同时,应加强收入管理,进一步核定支出范围,严格控制支出数额。请你公司抓紧修订安保基金管理办法,商财政部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