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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提高安保基金提取率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所字[1997]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你公司《关于申请提高安保基金提取率的报告》(中石化[1997]财字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你公司行业保险的发展,增强保险实力,充分发挥行业保险的优势,同意你公司从1997年起安保基金的提取率由3‰提高到4‰。

    二、加强安保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你公司在提高安保基金提取率的同时,应加强收入管理,进一步核定支出范围,严格控制支出数额。请你公司抓紧修订安保基金管理办法,商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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