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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国税函[1997]2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1997]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对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印有地、州、市简称的[1994]30号和[1994]66号专用发票)进行认真清理,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尽量供应用户使用此版本专用发票,力争把作废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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