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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国税所[1999]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同一市地的,由总机构向市、地国税局提出提取管理费申请;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省内但不在同一市地的,由总机构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提取管理费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向所企业分摊并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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