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8]7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