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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宁地税一转[199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税务局,徐州、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常熟、泰州市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新税制实施后,对纳税人承包跨县(市)工程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不够明确。为统一税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精神,对纳税人承包的工程业务纳税地点补充通知如下: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承包的工程跨县(市)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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