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宁地税一转[1994]7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江苏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各省辖市税务局,徐州、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常熟、泰州市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新税制实施后,对纳税人承包跨县(市)工程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不够明确。为统一税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精神,对纳税人承包的工程业务纳税地点补充通知如下: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承包的工程跨县(市)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