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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财税[2010]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商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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