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辽宁省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1998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辽国税一[1998]20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