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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试行价格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1999]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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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试行价格的函》(湘价费字[1999]第4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票销售收入的核算及票据使用问题

    (一)从1999年3月1日起,发票销售收入不再纳入财政专户,由发票管理所单独核算和管理。

    (二)核算科目作如下调整:原“发票管理费支出”科目改为“发票费用”科目,核算的内容不变;原“发票管理费收入”科目,改为“发票差价”科目,核算的内容更改为核算发票销售价格与发票印制成本间的差价收入。销售发票时记贷方,冲转时记借方。

    (三)各地销售发票收取款项应统一使用省地税局监制的工本费发票,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

    二、发票印制的审批

    (一)各地在审批普通手写单位名称发票时,应先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发票价款后,方可核发“发票印制通知书”通知定点印制厂印制发票。未付清发票价款以及手续不全的,各地不得批印发票。

    (二)电脑发票一律由省局审批。原则上每月月未最后两天(遇节假日顺延)为审批日期。省局在审批时,应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普通电脑发票试行价格(见附表)向申请印票单位收取发票价款。未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付清电脑发票价款以及手续不全的,省局将不予审批。

    三、发票差价款的上缴及拨付管理

    (一)各地、州、市、县销售普通手写发票差价收入,其上缴比例仍按湘地税发[1996]37号文件执行。

    (二)从1999年5月1日起,电脑普通发票差价收入的30%集中到省局;70%按季下拨给地、州、市局,下拨县、市、分局的比例由各地、州、市局自行确定。

    以前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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