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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验《发票领购簿》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1999]19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精神,为配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加强我市普通发票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在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同时核验《发票领购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应使用地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票人),均属此次核验范围。

    二、用票人除换发税务登记证应持有的证件外,还应持有原《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核验,核验时免收手续费。

    三、主管地税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同时,将原《发票领购簿》上税务登记号划掉,写上新的税务登记号,由发证地税机关在更改处盖上公章 ,以此作为查验标记,凡未经查验的,一律不得发售发票。

    四、用票人新办证或更换新证的,应严格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规定收取工本费。

    五、为掌握《发票领购簿》的核验情况,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核证报表的统计工作,各地地税局应于1999年11月15日前将统计报表报送市局,代管局的报表由万州、黔江开发区地税局汇总统一上报。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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