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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失效]

【时 效 性】 国税函[1999]25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8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1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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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设备检修业务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1998]594号)收悉。关于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的大型成套装置提供的维修服务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市维修化工等生产企业所用的大型成套装置的维修费,是参照建筑行业的收费标准确定的,因此,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装置取得的维修费收入,暂按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项目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不得比照。

199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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