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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财税〔2011〕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0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抄送: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平潭县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2011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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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财税[2011]7号.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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