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征[1997]2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修理费列支及有关规费列支问题,可参照企业标准和办法,具体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个体工商户购置税控收款机,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固定资产处理;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低值易耗品处理。
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