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地税检[1999]2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市地税系统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本次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要求,确定今年5至6月为我市地税系统发票清理检查的实施期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具体安排如下:1、各单位税务检查部门负责组织对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有取得和使用发票行为的各种非经营单位、社团组织的发票使用情况实施检查;各单位征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所有纳税人发票的领用、保管、结存情况进行自查和检查;票证中心负责组织对发票印制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的发票印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保管工作实施检查以及对各区县局、各分局的发票领发存等情况进行清理;市局稽查分局负责联系公安机关,对非法制售、倒卖发票的行为进行认真清查,制定实施方案,上报市局。
2、结合日常检查,由税务所对日常检查对象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认真统计,上报本单位税务检查部门。
3、结合案头稽核的纳税清算工作,由税务所按照案头稽核工作规程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发票缴销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本单位税务检查部门。
4、结合二季度专项检查,由各检查单位对中央级建筑安装企业和公路局所属企业的发票进行重点清理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本单位检查部门。
二、发票清理检查的总结和统计分析工作
各单位应做好发票清理检查的总结统计工作,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发票违法案件要及时上报市局。各单位征管部门负责填报《普通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的自查部分,检查部门负责填报表中重点检查部分,7月10日前各单位将本次发票清理检查的总结和统计报表分别上报市局主管处室。征管处和票证中心负责组织的自查和发票清理检查部分,由征管处和票证中心负责总结统计工作。税务检查处负责将发票清理检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