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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抽查验收发票清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国税发[1999]1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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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7号)精神,确保我省发票清查工作的质量,省局决定对全省的发票清查情况进行抽查验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抽查验收的时间与方法这次发票抽查验收工作的时间为6月5日至6月15日。省局统一组织此项工作,拟从各市国税局抽调人员,组成若干小组,分别由省局征管处、稽查局和流转税处的有关同志任组长,对各市的发票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抽查小组抽查发票清查工作主要采取听、查相结合的方法,即听取各市这次发票清查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检查发票定点印刷厂和用票户的发票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写出专题报告。

    二、抽查验收的范围和内容发票抽查的范围:一是全省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的发票印制情况和各市国税局内部发票管理情况。二是每市抽查一县一区国税局的发票管理情况和部分用票户的发票使用、保管情况,采取随机抽户的办法。

    抽查内容同冀国税发[1999]77文规定的重点检查内容。

    三、抽查验收的有关要求

    (一)抽查验收小组在验收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防止走过场和弄虚作假,检查出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二)对抽查出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反馈给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其上一级机关,如有异议及政策性问题带回省局研究解决。

    (三)此次抽查每市抽调主管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副科长各一人,5月31日前将人员名单报省局征管处和流转税处,集中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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