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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1号

【时 效 性】 公告2011年第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Ltd.)继承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 Polyamide Co.Ltd.)在该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6月23日起,对以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己二酸,海关按照5.9%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 PolyamideCo.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己二酸,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16?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0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36号(详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第4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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