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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收利息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函[2000]18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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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近接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淄地税一字[1999]第50号),反映交通银行淄博市分行将满1年及1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交银发[1998]239号文规定,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并以冲减后的余额申报缴纳营业税。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应予以立即检查纠正,各市地区对此类情况应予以高度重视……。必须坚持依法征收,依法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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