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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企[1998]1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其中关于对汇算清缴检查查补的税款而加收的滞纳金,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试点企业还是非试点企业,其起始日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汇算清缴结止期(年度终了后四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加收。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国税函〔1998〕6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地税企〔1997〕5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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