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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江阴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项目进口税收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财税政字[1997]1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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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免交江阴长江公路大桥项目进口物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请示》,国务院批转我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国务院批准,现答复如下:

    你省利用英国政府贷款建设的江阴长江公路大桥项目,是1996年11月签订的。按照《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的有关规定,该项目所需进口物资应照章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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