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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车辆使用“特别通行”标志的通知

【时 效 性】 公交管[1995]1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国家安全机关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需要,制发了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该标志仅限于国家安全机关的指挥车、执行侦察和保卫任务的车辆以及囚车(均为小型客车)在紧急情况下与警灯、警报器同时使用。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国家安全机关持“特别通行”标志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车辆,应给予通行方便。

    附:“特别通行”标志式样

    1995年7月17日

    附:“特别通行”标志式样

    特别通行

    国安××-×××

    说明:“特别通行”标志规格为320mm×150mm,铝制底板,红底白字,中间是“特别通行”字样,下行是“国安××-×××”,前两位数字为地区号,后三位数字为标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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