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时 效 性】 工商广字[1995]第1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城市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这里的“公共场所”,特指各类等候室(如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候诊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包括正式比赛场馆及临时用于体育比赛的场馆)等。在上述四种公共场所之外设置烟草广告,须经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