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综[1998]4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京价(收)字第438号文件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标准的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7]第438号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价格的函(京财综[1997]2184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同意市区县财政局向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的”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为每本3.3元。
市区县财政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