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87]湘税二字第48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1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近来,有些地方来函询问,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归还贷款后应如何退城市维护建设税。现根据省税务局[85]湘税二字第325号第五条 规定的精神,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对属于因困难而减免“三税”的退税,已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免“三税”额计算,全额照退。
2、对属于“三税”还贷或以“三税”补亏、补差的,按还贷额或补亏、补差额,将“三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并计算,不得超额退税。如某城市企业以税还贷100万元,这100万元退税中,应包括算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能退“三税”100万元,另退城建税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