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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京国税[1999]090号通知的更正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一[1999]3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京国税[1999]090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更正如下:

    1.“通知”中第六条第(一)款第4项内容更正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4行“其中:欠缴税款”栏,是指本期已缴税额(不含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和已入库的查补增值税税款)小于期初未缴税额的部分。即:欠缴税款=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已入库的查补增值税税款);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5行“本期应补(退税)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本期应补(应退)税额(35行)=本期应纳税额合计(28行)-本期应纳税预缴数(32行)-已入库的查补增值税税款。

    1999年7月1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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