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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时 效 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二、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doc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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