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国税发[1999]16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1998年,国家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理处在对我区国库的部分中心支库、支库和经收处的延伸审计中,发现宁明县国税局、武鸣县国税局城厢分局和桂林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分局仍然在国库处设立税款过渡户,违反了国家税款解缴制度,要求清理撤销。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款准确及时缴入国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宁明县国税局、武鸣县国税局城厢分局和桂林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必须按照国家审计署的要求,在1999年8月底前配合当地国库清理撤销其在国库外银行设立的“税款过渡户”。有关地市国税局要督促执行,并将其执行结果上报区局。
二、要求各地市国税局在1999年9月底前对所属征收单位设立税款过渡户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凡在国库处擅自设立的税款过渡户,均应在发现的同时给予撤销,并将清理撤销的情况上报区局。
三、区局重申,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款解缴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在国库外的银行设立税款过渡帐户。各地市局要加强监督,对违规擅自设立税款过渡户而延误国家税款及时入库的,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