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成地税函发[1995]10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两个机构分设以来,各地纷纷询问有关农业税征收经费的使用管理问题,经请示省局,在财政部、国家总局没有新规定前,仍按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8号《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近三年农业税实行征实后,征收环节和征收难度相应增大,税收成本上升,征收经费已明显拮据,各区(市)、县要按照文件规定,坚持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精打细算,以确保农业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8号《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地税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