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重地税函[1997]10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银行法规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重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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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重庆市农业银行劳动服务部:
你行劳服部重农行劳函[1997]第001号函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17号文件和四川省农行财务制度规定等精神,为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的发展,支持农行劳务部招展储蓄业务,规范其财务管理、经研究,同意农行劳务部按年劳务收入的4%比例提取管理费,分别用于各级主管部门(详见重农行劳函[1997]第001号文附后)。提取管理费应按规定使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管理费专用发票。所提管理费必须在管理费使用范围内开支,年度终了后应将管理费收、支、结余情况报送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和重庆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