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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农业银行劳动服务部提取管理费的复函

【时 效 性】 重地税函[1997]10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银行法规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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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银行劳动服务部:

    你行劳服部重农行劳函[1997]第001号函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17号文件和四川省农行财务制度规定等精神,为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的发展,支持农行劳务部招展储蓄业务,规范其财务管理、经研究,同意农行劳务部按年劳务收入的4%比例提取管理费,分别用于各级主管部门(详见重农行劳函[1997]第001号文附后)。提取管理费应按规定使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管理费专用发票。所提管理费必须在管理费使用范围内开支,年度终了后应将管理费收、支、结余情况报送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和重庆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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