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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上注明“暂扣驾驶证”法律效力的答复

【时 效 性】 公交管[1996]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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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实施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中开具交通违章通知书问题的请示》(浙公交[1995]1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公发[1991]2号)、《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的通知》(公通字[1995]69号)和《关于实施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几个问题的答复》(公交管[1995]206号)的规定,实施交通违章罚款交银行后,对外地机动车驾驶员暂扣驾驶证(副证),在“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上注明“暂扣驾驶证”的,与原“暂扣凭证”具有同样的效力。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副证的驾驶员,在规定的交款期限(15日)内可以持本人驾驶证正证和“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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