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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客运附加费(含提留的代办费)征收营业税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一字[1995]0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我局意见:对公路客运附加费等价外费用(含提留代办费)均应并入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额计征营业税;1994年元月1日以前有关公路客运附加费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一律废止。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5年1月18日新地税一字〔1995〕003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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