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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国税发[2009]3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我省关于小型微利企业资格一年一确认办法,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确认手续。对2009年度经确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 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2010年度经确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适用税收政策进行汇算清缴,并及时追补企业已享受优惠金额。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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