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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七》框架下港澳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 效 性】 旅发〔2010〕6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促进港澳地区长期稳定繁荣的方针,加强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旅游交流,确保内地与香港、澳门《〈安排〉补充协议七》在2011年1月1日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在北京市和上海市设立的香港、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北京市和上海市居民(具有北京市和上海市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

  二、试点经营北京市和上海市户籍居民赴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应按《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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