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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能否构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第2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医院以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手段,诱使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或者其他检查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医疗服务秩序,而且极易增加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及患者的负担,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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