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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发[1999]1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使用的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省地税局设计并确定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二、对企业、单位申请自印的普通发票,可由企业、单位按发票设计要求单位自行设计发票式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但必须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报省局批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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