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1997年8月1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8日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处以50元罚款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