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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

【时 效 性】 浙地税一[1995]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杭州、温州、衢州、台州、舟山、义乌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对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自1995年6月1日起,应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的“交通运输业”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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