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一[1995]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杭州、温州、衢州、台州、舟山、义乌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对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自1995年6月1日起,应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的“交通运输业”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