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发[1999]15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或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棉花,可根据取得的普遍发票注明的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通知所称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我省已纳入发票管理,明确为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