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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定额完税证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计字[1996]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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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省局设计、印制了“个人所得税定额完税证”决定自1996年4月11日起在济南市范围内试用。

    这次启用的“个人所得税定额完税证”主要用于出租车行业。票面额为伍拾元,规格为26cm×9cm.一式三联,各联均为同一颜色,其用途分别为:第一联存根联,税务留存;第二联报查联,用于基层税务机关备查(或代征、代扣单位定期向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第三联收据联,用于纳税人作完税凭证。该凭证的缴销、报解手续按计会统制度规定办理。

    该票证启用后,各地要切实加强管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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