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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一[1995]3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0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5]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52号通知,印发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并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最近,各地反映,由于该通知收到较晚,一些纳税人在今年七月份以后销售的货物已经按原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并据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要求推迟执行日期。

    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执行日期,经与财政部商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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